【圆明网】辽宁葫芦岛市45岁的法轮功学员宫玉博在海外网站发表文章,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被中共沈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网络支队跟踪绑架,被非法关押一年四个月,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被枉判四年、勒索罚金两万元。
宫玉博妻子薛明莉日前向有关部门实名控告施害者沈玉涛、金光虎、宋少东、杨达、李安富、韩雪松“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等,请求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依法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立即释放宫玉博。
薛明莉曾经呼吁各界人士伸出援手,让宫玉博早日回家。“我还有一个两岁多的儿子。丈夫被抓时,儿子还小不记事,现在孩子都会叫爸爸了,没有父亲的陪伴,是一个缺失的童年。看着孩子天真可爱的笑脸,心里真不是滋味。因给父亲治病加上术后的治疗费用,到现在还有几万块钱的外债,一家子的生活重担都压在了丈夫身上,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孩子需要抚养……”
宫玉博,男,45岁,高中文化,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迫害前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黄土坎屯,一九九六年修炼法轮功,按照法轮功真、善、忍的标准做人,一向遵纪守法,是村里村外公认的好人。他曾用笔名小莲在明慧网和正见网上发表文章;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2022)辽0115刑初318号,枉判宫玉博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审判长是段晓光、人民陪审员陶沙、张文飞、法官助理金鉴、书记员郭爽。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沈阳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审判长是温晓霞,审判员孔祥来、宋永政。
宫玉博妻子薛明莉二零二三年十月四日向12337网上控告;向12389网上控告;向12309网上控告成功;向12380网上控告;还向沈阳市公安局局长信箱控告。
关于宫玉博遭迫害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在海外网站发表文章 葫芦岛市宫玉博被枉判四年》《辽宁葫芦岛宫玉博被劫持两个月 妻子呼吁各界援救》等。
附: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薛明莉(系宫玉博妻子)
性别:女
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黄土坎村
被控告人:
沈阳市公安局警察:沈玉涛、金光虎、宋少东、杨达、李安富、韩雪松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对宫玉博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违法,刑事强制措施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监督、制止、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释放宫玉博。
2、被控告人的刑事侦查行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等刑事犯罪,控告人请求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依法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3、依法归还非法扣押的宫玉博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张价值一百八十万的银行卡(钱包里还有2580元的现金和身份证),而且经法庭调查与本案无关,办案人员直到现在也不予返还。 违反《刑事诉讼法》145条。
事实与理由:
宫玉博在外地打工,才回家十天左右,在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安机关谎称“疫情防控中心”人员对我丈夫进行返乡路线查询,以此为由骗走宫玉博,之后又闯进来五六个人违法对我家住宅进行强行搜查。办案人员没有出示任何的法律手续,他们没有出示身份证件、没有搜查证、没有穿警服、遮挡车牌号。当晚宫玉博被绑架,没有给家属刑事拘留通知书。
非法搜查期间,控告人被控制在一个房间里不许动,因此非法搜查过程中没有见证人在场。宫玉博的私人物品被抢劫走,没有给物品清单,但是卷宗中却写着:在薛明莉(宫玉博之妻)的见证下……;本村村书记王树峰不在现场,卷宗中的王树峰的手印和签名不知从何而来,有警方的执法记录仪为证。从此宫玉博杳无音讯,家属心急如焚,办案人以涉密为由不告诉宫玉博被关在哪里,经多方找寻,五个多月后,才知道宫玉博在新民市一个叫财利轻居的宾馆被监视居住。
基于上述事实,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对宫玉博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违法,刑事强制措施违法,被控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的野蛮行为涉嫌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控告人先抓人,再搜查证据,立案程序违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必须先发现犯罪事实才可以立案。而控告人一案中是没有犯罪事实,先抓人,然后再搜家、寻找犯罪证据,构陷犯罪事实。被控告人在毫无事实证据的情形下对宫玉博决定立案侦查,这是违法立案。
第二,被控告人对宫玉博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
宫玉博没有违法行为,更没有犯罪,不符合拘传、刑事拘留、逮捕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不应该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毫无犯罪事实依据的情形下,被控告人对一个守法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是完全错误的,是严重违反法律法定程序的犯罪行为。
第三,从控告人家中非法搜查出来的物品,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先抓人,再查获的所谓证据,不仅不能证明控告人有罪,反而证明了侦查部门存在有严重执法违法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而唯独没有规定持有法轮功信息资料罪。因此,任何公民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都不构成犯罪,况且,法轮功书籍和资料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持有多少都不是犯罪证据。(详见下面论述)
第四,被控告人搜查行为违法,涉嫌“非法搜查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对象是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或住处。侦查人员在搜查前必须出示工作证件(每个人都必须出示),并出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证。在控告人一案中,对宫玉博的立案程序违法,侦查行为当然违法,控告人的人身和住处不应该被搜查。
况且在对宫玉博的违法办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可以不出示搜查证”的情形,搜查人员必须出示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才可搜查。被控告人等多名警察都没有出示工作证件,没有搜查证,强行搜查控告人的住处,其行为违法,而且涉嫌“非法搜查罪”。
第五,被控告人抢走个人合法财产,涉嫌“抢劫罪”。
宫玉博和我都被非法控制后,被控告人在家中乱翻,将宫玉博的私人合法财物非法扣押,多次索要未还。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法轮功书籍和资料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其实,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50号文件也说明,法轮功书籍是合法出版物,公民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及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被控告人肆意抢走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涉嫌“抢劫罪”。
第六,将宫玉博非法拘禁到新民市的财利轻居宾馆,这是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
宾馆不是刑事案件的合法羁押场所,即使对宫玉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是违法犯罪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无固定住处的。
固定住处应该不仅限于当事人作为产权人的房屋住处,也不仅限于当事人户籍所在的房屋住处。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两种情形可以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一是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其二是对于特定犯罪种类,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被控告人构陷宫玉博的罪名是《刑法》第三百条,不属于第二类情形。
第七,被控告人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指控宫玉博不成立,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法轮功教人向善,是能够彻底改变人心的高德大法,与邪教根本不沾边。相反,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正因如此,法轮大法至今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在香港、台湾地区,法轮功都是合法的,都受到当地政府和民众欢迎,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获得的各种褒奖超过五千项。
而且,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二零零零年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二零一四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重新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中也没有法轮功。最早将法轮功与邪教扯在一起的是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出“法轮功就是邪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了同样标题的社论。需要说明的是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社论不是法律,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反而是一种违法行为。
宫玉博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的是江泽民及全国各级司法机关。被控告人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宫玉博监视居住,又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法院起诉宫玉博,使宫玉博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控告人可以肯定的是,被控告人根本说不出来宫玉博到底破坏了哪部法律,破坏了其中的哪条哪款,破坏到了什么程度?
事实上,宫玉博根本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也没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江泽民。他裹挟全国各级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破坏了《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条款的实施,滥用《刑法》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刑法》的实施,滥用《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强制措施,破坏了《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宫玉博因言获罪,只因在网上发表三篇文章,每篇点击量都超过5千。警察违反《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思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这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的。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宫玉博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违法,更不构成犯罪,被控告人对宫玉博的立案程序违法、刑事侦查违法、刑事强制措施违法,同时被控告人的野蛮执法行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等诸多罪名。
控告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请求有关机关依法监督、制止、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释放宫玉博。同时,对于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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